黔东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州财采投处〔2021〕3号
投诉人:常德浩瀚报刊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鹰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向群巷244号
被投诉人1:凯里学院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3号
联系人:潘琛
被投诉人2:贵州中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29号
联系人:叶露
有关当事人: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武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凯里学院纸质图书、期刊采购B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CZX-2021006)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评分标准中对获得全国优秀馆商加分属于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为评分标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或合同履行无关,指向特定供应商,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投诉事项3为资格要求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限制外来供应商;投诉事项4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以错过质疑时间推诿。
本局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对该项目招标资料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相关情况,审理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2: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应视为认可该采购文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1、2、3、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另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近三年内与贵州省内本科高校有期刊采购协议且履行较好;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业绩、信誉证明第2条:提供与中国书刊协会或中国出版协会联合举办大型书展或期刊交流活动并作为承办方,提供1次得2分,满分10分,上述资格要求和评分标准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之一。2、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供货能力第2条:投标人近五年荣获由《图书馆报》颁发“全国优秀馆配商称号”,一年得1分,满分5分。经查,“全国优秀馆配商称号”评选资格要求参加全国各地区的图书馆馆配招投标并中标、合作单位遍及1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该评分标准实则是对投标供应商的经营规模提出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凯里学院纸质图书、期刊采购B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CZX-2021006)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次中标结果作无效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