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六盘水市财政局 2022-06-27 00:00:00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众睿启智(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丽娟

联系电话:025-87767383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科创城D1栋904

被投诉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娟

联系电话:15121712991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印象荷城2404室

二、投诉受理情况

众睿启智(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畜牧兽医专业群虚拟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JG(LPS)-2022-0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技术偏离表中第17项液显示器中的技术参数第25条“显示系统安全防护”条件要求与硬件本身功能不符,对应硬件缺乏关联性及不具备运行条件,此外被投诉人的回复理由缺乏依据,无任何政策、文件表明其关联性,故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中有多个内容未根据磋商文件评审办法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设置与评审因素,分值相关的的量化指标,具备主观性和模糊性,应重新修改整体评分标准,故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的评分标准中,部分技术部分的“系统安全相关评定”标准、商务评分部分“综合实力”部分的第2条至第7条,具备严重的倾向性与排他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故提出投诉,并请求进行删除或修正。

(二)投诉请求

1.请求对技术参数中与投诉相关的本项目无关联部分磋商条款及内容进行修订及删除。

2.请求对评分标准中所涉及被投诉的相关事项及磋商内容进行评分细则的量化和对应。

3.请求对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被投诉存在不合理和歧视的评审条款进行删除。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调查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经查,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磋商文件中没有专门指向某品牌的专利,且经电话查询,专家咨询,可以提供动物类虚拟仿真软件产品专利证书的供应商不止一家。故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磋商文件中设置区间分值符合黔财采〔2018〕2号文件规定的区间分值设置,故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

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盘水市财政局

2022627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