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 收取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2022-07-22 00:00:00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 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有关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提升政府采 购领域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现就加强贵州省 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范收取保证金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金,除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外,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 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采 人可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 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购人与中 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综合考虑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 历史履约情况、质疑投诉处理情况和经营状况等免收履约保 或降低缴纳比例。

、全面自查清退保证金

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 展自查自纠,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 的,应当立行立改、及时清退,抓好整改落实,确保2022年 8  31 日前清理清退完毕。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 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保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上缴同级财政。公 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滞留投标保证金排查清退工作,完善 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机制,做到应退尽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加强监督检查

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

监督管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督导采购人、采购 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相关工作,通过约谈、通报等 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督促整改,必要时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 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 7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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