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阳市财政局 2022-08-29 00:00:00

人:贵阳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美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100MJY465845Y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13号楼14.15.16.17号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本局受理了“贵阳市会计无纸化考试定点考点项目(编号:BCXZFCG2022-001CG)”的公开招标采购投诉。本局在处理该项目投诉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经查,贵阳市财政局委托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对“贵阳市会计无纸化考试定点考点项目(编号:BCXZFCG2022-001CG)”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该项目投标且中标。本项目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结果损害其利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在处理该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投标文件用“2个考场,占地面积3200多平方(一考场、二考场),无纸化考试点位3440个,考试用电脑3380台,备用电脑80台”内容响应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局至当事人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场地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一考场”、 “二考场”的实际场地面积和现有机位数与投标文件响应的内容明显不符,少于投标文件所响应的机位数量。本局就相关事宜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其授权代表明确该公司存在实际考场面积及考试用电脑情况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的情形。结合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现场核查情况本局认定当事人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

上列事实根据调查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819日向当事人依法发出《贵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壹万陆仟肆佰贰拾捌元伍角柒分(¥16428.5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本机关开具《贵州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权利告知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财政局

                               2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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