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对你公司代理的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制药工程专业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93ZC2022D612(以下简称该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认真调查核实,存在的问题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该项目于7月22日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采购需求公示、8月3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8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于7月22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需求公示,无其他相关公告信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贵州省财政厅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你公司未依法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毕节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