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节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对你单位毕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1-2022年度《社区护理》等38门校级课程建设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93ZC2022D451(以下简称该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认真调查核实,存在的问题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该项目2022年7月13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2年7月26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第9个工作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你单位未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毕节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