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西南州财政局 2022-09-30 00:00:00

人:贵州博盛宏科技有限公司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中路54号附2

被投诉人:兴义民族师范学院

    址: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电子专业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P52230120220001EK)”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9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过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922日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人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第102-104页,序号第34项“仿真工作站”,我公司明确提出质疑,“该项为硬件设备的采购,招标人却将软件内容列入其中且作为重要参数”,同时我公司也明确提出了“该硬件设备所配套的软件功能内容无法从任何第三方渠道获取,为非标定制产品,无法满足三家(及以上)厂商数量”的质疑,招标人就该质疑事项作出的回复含糊不清,没有进行针对性、明确的回复,该项招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招标采购文件中第102-104页,序号34“仿真工作站”,其中第1011121314条参数,无法通过任何第三方渠道查询或获取相关信息,且这5条参数均为软件功能,与本项“仿真工作站”实际采购特点无关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第95页第27采购项“网络教学管理软件”中已经明确单独采购了一套教学软件,又在“仿真工作站”采购项中以无品牌无商标软件作为控标项,招标人就我公司针对“仿真工作站”所含软件提出的“非标定制产品”以及无法满足三家(及以上)厂商数量提出的质疑未作任何答复。

附软件查询截图:(略)

以上截图均有力的证明了该软件系统无法通过任何厂商和任何搜索引擎查询和获取,所有证据都证明了该软件为非标定制产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2:招标人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5:在明确了本项目核心产品为“示波器、PCB雕刻机”的重要前提下,招标人仍然坚持以其他非核心产品参数作为演示评分项,而且演示评分项中还包含有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中所包含的软件参数,该项招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第102-104页,序号第34项“仿真工作站”,其中第1011121314条参数,与招标文件第119页,评分标准第3项第3条,以非核心产品作为演示评分项,且演示评分项包含有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种包含的软件参数。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事实依据:招标人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120页,评分标准第4项第456条,招标人的回复罔顾事实,该3项评分标准不具有普适性;其中第5条评分标准中明确表明了承诺协同育人项目者得3分,无协同育人项目者不得分;第4条、第6条评分标准,明显的指向了招标文件第74页第11项和第79页第16项,且第11采购项和第16采购项参数中有相关要求,评分标准中又将该项作为加分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仅为网络截图,并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实这些参数的设定存在唯一参数排斥其他供应商等不合规行为,经查不能证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之规定,采购人基于自身采购需求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于法有据。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之规定,采购人基于自身采购需求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于法有据。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的商务部分第4项第456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调查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行政监督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具有公信力的相关第三方机构网站的信息公示查询结果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但新闻、网络宣传报道、不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信息、供应商官网发布的产品信息等无法固定的证据和证明力不足的材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的证据和依据。同时,采购人基于自身采购需求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于法有据。

关于投诉事项2,要求演示的问题,在此次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演示的内容属于满足专业实验(实训)的教学目标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条对提供样品的情形也作出了特殊规定,即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进行演示。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此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中违规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设置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一)“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依法依规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黔西南州财政局         

20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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