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顺市财政局 2022-10-11 00:00:00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明点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向明

地  址: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工业园区

电  话:13625219399

邮政编码:225218

被投诉人1: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丞

地  址:安顺市西秀区清水湾E区E2栋30楼1号

电  话:18985704251

邮政编码:561000

被投诉人2:安顺市民族中学

法定代表人:毛映泽

地  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航路

电  话:13985711601

邮政编码:561099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安顺市民族中学理化生实验室改造工程”(采购文件编号:JLZX-JSHT-ZBCG-22088-(V))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9月26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受理,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投诉人请求:对此项目进行调查,依法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在此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本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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