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里县财政局 2022-10-12 00:00:00

当事人:贵州恒为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桂忠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体育31号全民健身体育中心三楼301、302室

本机关受理了“龙里县教育局的龙里县新建第八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ZYQ2022CG-035)”的公开招标采购举报,经依法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你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参加“龙里县教育局的龙里县新建第八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ZYQ2022CG-035)”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厨房设备制造商“贵州兆丰源厨具有限公司”、其他设备制造商“郑州天烨电子有限公司、凯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调查核实,无上述三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8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龙里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伍角柒分(¥:19600.5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龙里县财政局开具《贵州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及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龙里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