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2022-11-09 00:00:00

投诉人: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开发大道818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波

授权代表:黄海东

联系电话:18785187526

 

被投诉人: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2号西物慧鼎8层5号

联系人:黄巧莹

联系电话:15308517832  

 

当事人:贵阳市花溪区党武街道办事处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党武街道党武界山87

联系人:李青运

联系电话:15180895451  

 

一、投诉及审查情况

投诉人贵州亿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拓”)参加“党武街道思雅、大学城15分钟生活圈垃圾分类回收间项目”(项目序列号:ZFCG20220371,项目编号:XRGZCG202223,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当事人贵阳市花溪区党武街道办事处就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221019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依法向被投诉人及当事人贵阳市花溪区党武街道办事处送达了投诉书副本。针对投诉事项,本局已调取相关资料,并对投诉内容及采购文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审查结果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查明,该项目采购内容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间设施,投标主产品为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用房,贵州亿拓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少数民族地区声明函》中载明所投产品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用房由其位于贵州省的控股子公司贵州亿拓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并提供了贵州省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局出具的《本地化生产制造确认函》予以证明,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省份,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条件。且经营范围属依法登记事项,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并未限制企业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评审委员会以贵州亿拓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包括分类定时定点投放用房主体结构建造内容认定其不符合政策性加分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查明,中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有其总公司中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其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定中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具有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并无不妥。另,该项目为公开招标,并履行相应采购程序,并非单一来源采购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查明,该项目《采购文件》第10“实质性要求明细表”中“商务实质性条款”规定:“一、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项目供货和安装、调试,并通过采购人验收……”,该项目《开标记录表》中载明贵州亿拓交货期为“20”,该交货期不符合《采购文件》商务实质性条款规定,未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标处理并无不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经查明,该项目于20229月2日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时开评标,同日中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因贵阳市疫情防控政策,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29月3日发布通知调整相关项目交易服务并于20229月4日发布通知暂停相关开、评标工作,20229月29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通知全面恢复交易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108日在满足条件下组织专家答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并于20221010日发布中标公告并无不妥,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明,中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29月2日开标结束后就贵州亿拓《开标记录表》中载明的交货期不符合《采购文件》商务实质性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唱标过程中,投标供应商均可获取《开标记录表》,并知悉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交货期等唱标情况,中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就此提起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二)、(三)、(四)、(五)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州省财政厅或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20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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