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册亨县财政局 2022-11-03 00:00:00

当事人:贵州智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标

联系电话:18798239321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兴义大道大商汇1号楼8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J8TE745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查,贵州智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参加册亨县共建产业园农产品分装就业帮扶车间项目(项目编号:GZYG-QXNCG-2022-06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标,经专家评审确定当事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于2022年9月23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2022年9月28日册亨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收到当事人递交的《放弃中标函》,当事人因项目经理现居住在贵阳,由于疫情影响,无法保证及时到达项目开展工作,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完成,不影响建设单位竣工使用,主动提出自愿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30日向当事人依法发出《册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递交《关于册亨县共建产业园农产品分装就业帮扶车间项目放弃中标行政处罚的申诉函》,经核实,鉴于当事人为了避免影响该项目的进度,主动及时提出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态度诚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贵州智诺建设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册亨县财政局非税股开具《政府非税电子缴款书进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60日内,依法向册亨县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册亨县财政局

2022年1011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