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财政厅 2022-11-02 00:00:00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2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联合省投资促进局联合印发了《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资金的部门职责、资金分配和使用范围、资金拨付和管理、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等内容,更加用好专项资金。

三、重点内容

(一)资金分配因素。

专项资金以因素法的方式安排奖励地方,分配的因素包括《贵州省产业大招商综合成效测评办法》(修订版)、《贵州省2022年度市(州)及县域营商环境评估实施方案》相关指标。

(二)资金分配下达流程。

为充分保障评价成效,省投资促进局根据《省考核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和5个领域2022年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考发〔2022〕2号)要求,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对市(州)、县(市、区)上年度实施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考核结果上报目标考核办;并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文件,及时下达。

(三)资金使用范围。

1.产业大招商、营商环境的宣传、学习、正(反)面宣传视频拍摄、重大招商活动宣传等各种宣传费用;

2.产业大招商、营商环境各类调研、考察及招商推介与对接活动有关费用;

3.产业大招商、营商环境有关项目包装、政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基础业务建设有关费用;

4.领导招商、工业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招商、驻点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及营商环境评估等各类费用;

5.其他涉及产业大招商和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事项;

6.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个人奖金和补贴、不得购买车辆等固定资产、不得挪作其他非产业大招商和营商环境事项所用。

(四)资金绩效管理

各级预算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报和细化分解、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落实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账管理,加强资金风险防范,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十项规定”和有关财政纪律要求。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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