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赫财采投处字〔2022〕3号)

赫章县财政局 2022-12-02 00:00:00

投诉人:贵州安顺众联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街道北航路福源酒店5层1号  

法定代表:王桂荣

授权代表: 杨全

联系电话:14785132201

被投诉人1:赫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毕节市赫章县狮山路赫章县第二中学西侧约140米

法定代表:徐铭

联系人:陈浪

联系方式:13658571886

被投诉人2:贵州泓德建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博泰美欣明珠安置房 2号3单元 1002号

联系人:彭阳

联系方式:19385725501

投诉人参加“赫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赫章县240L垃圾桶项目”(项目编号:GZHDJS-CG-202201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因对被投诉人贵州泓德建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并于2022 年 11 月23 日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人投

诉事项

投诉人贵州安顺众联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被投诉人贵州泓德建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0日组织召开的赫章县240L垃圾桶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过程中被采购代理机构告知资格文件中法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按照磋商文件指定格式放置(身份证正面与反面放置颠倒),从而被判定为无效投标,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放置颠倒并不妨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投标授权委托人信息,并不构成非实质性响应。故投诉人贵州安顺众联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响应文件被判定为无效投标不合理,损害了投诉人贵州安顺众联诚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正当权益。               

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经核实,该采购项目《磋商文件》3.6.1条(符合性审查)格式、签字、盖章要求,响应文件必须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指定格式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或审查项要求签字或盖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质疑 ,视为认可该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附件2: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指定格式,供应商应该按照采购文件附件2: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指定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于身份证哪一边是正面哪一边是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投诉人贵州安顺福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质疑,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中也有明确规定,不能因为投诉人对身体证的正反面的认知错误而否定本次采购活动。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情况,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赫章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赫章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