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毕节市七星关区财政局 2024-03-19 18:42:37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东山名苑对面天巍吉水分公司

被投诉人1: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投诉人2:贵州金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十米大道碧桂园毕节1号151单元6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贵州金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开办企业印章雕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20240116-000123-2”(以下称本项目)做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于202424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

投诉事项为:被投诉人依据投诉人不符合“第三章 投标须知3.5.3.1 1资格文件《技术与商务投标书》的内容:H.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中国”网的信用信息报告内容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截图,......电子印章)。”的要求,将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投诉人认为废标行为无效。

经查,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核查该公司投标文件。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注明“第三章 投标须知3.5.3.1 1资格文件《技术与商务投标书》的内容:H.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中国”网的信用信息报告内容......电子印章)。”,此项属于资格审查项,也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该公司未提供正确完整的“信用中国”网的信用信息报告。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佐证在案。

 

三、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七星关区人民政府或本局投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七星关区财政局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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