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地 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东山大道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根据《黔南州审计局关于黔南州妇幼保健院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的移送处理书》要求,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在“医疗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和“PCR实验室设备、HPV试剂采购项目”中存在部分试剂和设备先供货后采购的问题。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第一款,《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财法﹝2023﹞8号)相关规定,给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警告”行政处罚。
黔南州财政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