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四川丰年来肥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四川丰年来肥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蜀盐街32号
二、基本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参加了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组织“2023年大豆种植补贴肥料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遵义市公共资源有交易中心评审系统提示当事人与中科农肥业(四川)有限公司特征码比对一致,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股东王荣杨在中科农肥业(四川)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一职。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2024-4》,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书面回复对本机关执法无异议,服从认定,并提交《请求从轻处罚申请书》。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四、处 罚
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且该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采购金额(135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处 罚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与会计监督科
3、联系电话:0851-27903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