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以此公告为准)》

金沙县财政局 2024-04-22 10:52:18

一、项目编号:P5205232023000BPX

二、项目名称: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邮编:225654

被投诉人1:贵州洪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望湖路碧阳国际33栋3层2号

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贵州中泰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开明同心城C区20栋2层3-4号  邮编:551899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相关质疑答复不满意,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发布“评审公示”评审过程不阳光透明,使得我公司无法知晓客观分是否均已拿到,报价分是否算错,政策性加分是否正确不正面回复质疑。投诉事项2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贵州中泰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的中标成交金额为11844954.00元,而开标记录表大写金额为壹仟贰佰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违反了大小写不一致时应以大写为准的规定。投诉事项3为:贵州中泰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的中标成交)资金:开标记录表大写金额为壹仟贰佰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与开标一览表大写不一致。出现两个不同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以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等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五)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对投诉请求一不予支持。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一)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对基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的“投诉请求二”“投诉请求三”“投诉请求四”均不予支持。

(二)对该项目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2.由该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建设需求,限期修改该项目《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该项目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评审规定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的问题、回复供应商质疑的方式欠妥的问题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的问题,确定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进行工作提示,举一反三,限期整改。

(三)对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的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七)项、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以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附件2-政府采购类-序号41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评审专家)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金沙县财政局

2024年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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