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岑巩县财政局 2024-04-22 16:37:22

   人: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09697167W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北关路80号

一、基本情况

2024320日,我机关收到岑巩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关于岑巩县交通建设指挥部龙田至平庄农村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岑巩供电局10kV平亚线等10/0.4kV以下线路迁改工程招标结束后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岑巩县交通建设指挥部龙田至平庄农村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岑巩供电局10kV平亚线等10/0.4kV以下线路迁改工程》(项目编号:GZZH-2023-042-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意见等材料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采购文件的要求,2024年2月4日经谈判小组综合评议,推荐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第一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零捌仟柒佰叁拾叁元叁角贰分(¥1608733.32),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智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2月5日发布成交公告,贵公司在知道自己为该项目第一中标人后,2024年2月9日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岑巩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中标放弃函”,放弃中标理由“公司拟派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已经辞职,不满足现场工作要求”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第一成交供应商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中标理由“公司拟派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已经辞职,不满足现场工作要求”,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放弃中标。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应依法进行处罚。

我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

三、行政处罚决定

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我机关调查核实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拟对供应商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计人民币8043.67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岑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权利告知

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岑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岑巩县财政局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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