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瓮安县财政局 2024-04-25 16:34:18

一、项目编号:HCRX-2024-01-11

二、项目名称:瓮安县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设备/B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保乐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街道办事处高新路

67号物流中心综合楼C栋21层第2115-2116房       

 被投诉人:贵州恒诚瑞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融创九樾府A区9栋2单元4楼

三、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起投诉,2024年4月19日本单位依法进行受理。

本单位受理的投诉事项为:

1、招标代理机构依据采购文件第41页技术分中内容:招标文件B包评分标准中“设备技术参数的全部满足招标参数的得45分”。“▲”负偏离一项扣5分;非“▲”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注:声明材料为加盖厂家公章的产品彩页或说明书、技术参数承诺函、白皮书等,否则认定为“负偏离”予以扣分。招标代理机构给与回复的理由不充分,质疑我投诉人投标参数没有提供支撑材料而被认定为负偏离的事实不成立。

2、投诉公告的中标结果有失公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瓮安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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