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丹寨县财政局 2024-05-09 17:06:02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省华恒农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扬武镇金钟开发区长兴大道北段

被投诉人一:贵州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农机五金机电市场11栋3楼

被投诉人二: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中段

相关供应商:贵州顺昌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金泉街道金钟开发区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丹寨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YC2024-02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中标并就投诉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

投诉事项

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

投诉

事项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而投诉人贵州省华恒农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均未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该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进行了调查,发现了问题中标商贵州顺昌商贸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经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认定,广东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四川省普格县发改经信认定,四川豪吉食品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四川荣县科技和经济信息认定,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贵州省都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贵州佳穗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云南省大理市工业信息和科技认定,大理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云南省大理经济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认定,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不属于

中小型企业,故中标商贵州顺昌商贸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二)该项目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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