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丹寨县财政局 2024-05-09 17:04:58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丹寨县昶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扬武镇金湖社区二小区

被投诉人一:贵州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农机五金机电市场11栋3楼

被投诉人二: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中段

相关供应商:贵州顺昌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金泉街道金钟开发区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丹寨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YC2024-02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1、依法审核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及投标行为的有效性;2、如调查事实确定,请求依法撤销中标并就投诉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

投诉事项1

丹寨县顺昌商贸公司在2023年7月12日参与雷山2023-2026学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统配项目,利用自己三个公司同时投标,让自己另外一个公司中标,被查明后被雷山县财政局废标。此行为理应涉嫌围标串标处罚,不能参与招投标项目投标。

投诉事项2

丹寨县顺昌商贸公司2024年4月7日参加“丹寨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配送采购”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我方提出质疑中标方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的仓储、冷冻冷藏能力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高分要求。经教育局现场查证,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  向贵州万鑫商贸有限公司承租的仓储库房场地租赁合同涉嫌造假,原因是丹寨县金建商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租给贵州万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合同文件中:“第八条 合同终止情形8.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商铺,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商铺用途,将商铺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或者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剩余的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及第三方须无条件退还商铺;承租人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擅自拆改承租商铺结构及损坏承租商铺的;未按时交纳租金、电费、水费,经甲方限期交纳仍拒不交者;乙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贵州万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转住许可及证明,因此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的场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

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

投诉

事项

1

答复:

经调查,雷山县财政局于2023年9月12日发布《雷山县2023-2026学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统配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撤销<雷山县财政局关于2023-2026学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统配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又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雷山县2023-2026学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统配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丹寨县顺昌商贸公司参与的雷山县2023-2026学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统配项目采购活动与本项目无关,且雷山县财政局的处理决定中并未禁止丹寨县顺昌商贸有限公司参加采购活动,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针对

投诉

事项

2

答复:

该项投诉的证明材料中的《租赁合同》,该文件作为丹寨县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属于保密资料,但投诉人取得了该文件,故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本机关书面要求投诉人证明其证据来源合法,但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之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针对

投诉

事项

3

答复:

该项投诉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未提及,即在投诉前未经过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此项投诉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进行了调查,发现了问题中标商贵州顺昌商贸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经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认定,广东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四川省普格县发改经信认定,四川豪吉食品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四川荣县科技和经济信息认定,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贵州省都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贵州佳穗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云南省大理市工业信息和科技认定,大理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云南省大理经济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云南欧亚乳业有限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经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认定,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不属于

中小型企业,故中标商贵州顺昌商贸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

(二)该项目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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