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供应商:贵州中科福瑞环保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申请对毕节市2024年自动站运维第三方服务项目重新招标的报告》,反映毕节市2024年自动站运维第三方服务项目,项目编号:P52050020240002IS(以下简称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中科福瑞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放弃成交资格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4年4月23日上午10点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贵州中科福瑞环保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月25日,当事人向采购人递交《放弃中标声明函》,自愿放弃此次项目的候选人资格。
二、核查情况
当事人《磋商响应文件》中基础报价书:“二、愿意以1643800元的报价为基础报价参加磋商……”;《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第2轮报价表》,当事人第2轮总报价(单位元)“大写金额:肆拾伍万元整;小写金额:450000”。当事人在《放弃中标声明函》中称,因资料员参与开标时工作失误,把原本1450000.00元的报价金额写成450000.00元,经认真核算成本,这次报价无法使本项目运转,故自愿放弃此次项目的候选人资格。
以上事实有《关于申请对毕节市2024年自动站运维第三方服务项目重新招标的报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报告》、《放弃中标声明函》及当事人《磋商响应文件》和第2轮报价表为证。
我局认为:
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导致报价过低,不能覆盖成本,无法完成本项目要求的自动站运维服务,属于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决定:
(一)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贵州中科福瑞环保有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财政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