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GZXY-2024CH35二、项目名称:
麦坪镇刘庄村2024年农业产业提质增效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欣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街道办事处甲秀南路与西南环线东南侧中铁城.锦溪3幢1单元25层2号
被投诉人:贵州欣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白云区云城中心A5地块2号楼贵阳矿能8楼80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麦坪镇刘庄村2024年农业产业提质增效项目的质疑回复函不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花溪区财政局提起投诉。
按照《投诉书》内容,投诉事项具体为“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提出我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原因是‘(无税收记录。零申报只是体现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不能证明缴纳(况且零申报表上只有公司章,无税务机构章)。零申报同样可以开具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完税证明的种类有完税凭证、缴款书、印花税及其他完税证明。个人意见仅盖公司章的零申报表,不能作为完税证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为“请上级部门依法依规,据实调查还我司一个公平公正的评标结果”。
我局受理投诉后,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了该项目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佐证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并影响采购结果,由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该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2024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