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安顺市财政局 2024-05-31 11:37:54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恒诚瑞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融创九樾府A区9栋2单元4楼2号

二、基本情况

我局在开展“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贵州恒诚瑞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装修工程”(采购文件编号:HCRX-2023-02-25)进行了专项检查。

经核查,当事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因工作疏忽,未认真审核招标文件,磋商公告中“磋商程序”出现“对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审查”的描述,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并无此要求,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存在前后描述不一致的情况。财政部门调阅了该项目开评标的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在资格审查和评审中对投标人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的情况。

三、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确因工作不认真,未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导致上述行为的发生,且在我局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端正,未对采购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贵州恒诚瑞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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