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七星关区财政局 2024-06-14 16:57:57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七星关区古铭轩刻章经营部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桂花路1号商贸公司门面

被投诉人1: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48号

被投诉人2:贵州金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十米大道碧桂园毕节1号15栋1单元6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开办企业印章雕刻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为P5205022024000220(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现向本局提起投诉。

三、投诉事项

七星关区古铭轩刻章经营部评分事项明细,评审专家存在漏打分的项。

四、调查事实

经查,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第4栏样品展示处已经明确载明,需根据“提供样品进行现场评审,结合附件6中关于样品提交的要求(提交样品时,印章刻制内容根据每个章的规格型号用各供应商公司名字刻制)”。而附件6的样品清单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生产厂家光敏材质章检测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及生产合格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通过调查,本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并未对投诉人所提交的附件6中的样品进行现场评审,未按照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事实上存在打分漏项的情况,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材料佐证在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参与本项目的评审专家另案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七星关区财政局

20246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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