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阳金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47号3栋负1层25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权
联系人:郭佳佳
被投诉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中环国际C组团商业D区
联系人:王忠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贵阳金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关于“清镇市自然资源局采购矿产品检查服务”(项目编号:ZFCG20240223034)投诉事项。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投诉人投诉称:
1、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认定本项目评审无效重新组织招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使我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2、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清镇市自然资源局采购矿产品检查服务废标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使我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投诉人诉求:
撤销《清镇市自然资源局采购矿产品检查服务废标公告》。
2、责令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于我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审查调查情况
经过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原评审专家评审、调查取证,本机关调查事实如下:
经该项目原评审专家针对投诉人质疑问题及投诉诉求评审,专家组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客观分中“项目成员”的本项目人员必须包含在拟投入110人内,可不含在拟投入的110中,即可包含可不包含。招投标人提供的人员均为其承诺投入人员就可以得分,评审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评审的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处理结果: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专家意见,废标行为无效,自然资源局继续开展此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被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镇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镇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