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榕江县财政局 2024-06-21 16:13:11

一、项目编号

P52263220240003LW001

二、项目名称:榕江县人民医院医技综合楼建设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弱电、智能化)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成都翔誉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2000号

被投诉人1:榕江县卫生健康局

    :榕江县

被投诉人2:贵州千义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凯里市水木花园15栋4单元6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我局于6月18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25分)”中,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项目建设方案(5分)”中,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中,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中,评审因素与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3分)”中,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不仅没有细化量化,其分值设置与评审标准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而且还赋予评审专家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缺乏事实依据,且投诉人并未参与该项目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榕江县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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