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都匀市财政局 2024-06-19 16:43:28

一、项目编号:JHC2024J-057FW

二、项目名称:都匀市第三中学食堂食品原辅料项目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

黔南辉盛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文峰街道剑江中路66号时代广场1层商铺

被投诉人1

贵州省金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址:

贵州省都匀市大龙大道9号南州国际清华苑61单元62

被投诉人2

都匀市第三中学

    址:

贵州省都匀市青云湖大道中段4

相关供应商:

贵州融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街道毛尖大道西段南侧黔南农产品电商仓配港项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干货粮油水产)交易区22号商铺

四、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黔南辉盛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对贵州省金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都匀市第三中学食堂食品原辅料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C2024J-057FW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513日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贵州融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开标现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黔南辉盛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贵州融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款进行响应,投标无效,不具备中标供应商资格。

投诉事项2

在贵州融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拒收,贵州融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人。黔南辉盛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都匀市第三中学食堂食品原辅料项目采购”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招标结果无效。

投诉事项3

贵州省金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严查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并按规定处理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提升代理公司业务水平。

五、调查基本情况

本局受理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2

贵州融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并不影响投标有效性。系因都匀市第三中学食堂食品原辅料项目采购,采用电子招投标,而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提出的“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要求,应属无效。且贵州融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并未实质影响该项目电子开评标。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证,贵州省金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430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都匀市第三中学食堂食品原辅料项目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已将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于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信息“附件”中,一并进行公示。除此之外,黔南辉盛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该项投诉,未在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事项3不仅缺乏事实依据,且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成立。

六、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调查结果,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且投诉事项3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七、权利告知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匀市财政局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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