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海之悦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海之悦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大道安置房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中共普安县纪委移交的网络举报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当事人代理的“普安县兴中镇农特产品交易市场项目(项目编号GZHZY-ZB-2023-06-002)”于2023年6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6月25日进行竞争性磋商评审,2023年6月28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因当事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失信企业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参与采购活动且通过资格审查并中标,造成不良影响。
本机关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查询,发现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属于失信惩戒对象,2023年6月20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贵州景辰建设有限公司在没有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另外,本机关在查阅采购文件时发现采购文件未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
以上事实,有采购需求、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谈判报价记录表、竞争性磋商评审报告、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项目验收表、“信用中国”网查询截图等,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普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依据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保护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财法〔2023〕8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四、处 罚
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送我局备案。
五、处 罚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普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普安县财政局
3、联系电话:0859-723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