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GZWH-2024-1611C二、项目名称:
桐梓县中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李军
地 址:成都翔誉商贸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桐梓县中医院
地址:桐梓县中医院
被投诉人2: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18楼C座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设置不完整、不明确,没有设置具体数量,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不是客观、量化的指标,没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来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清单中列明的每公斤单价很多品种明显溢价。
投诉事项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之三“评分标准”关于“售后服务方案评价(主观分)”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投诉事项三: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的验收标准,没有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履约验收方案,合同文本中一些法定的必备条款也没有规定。
投诉事项四: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之三“评分标准”关于“业绩评价(客观分)”的评分标准设置限定了特定行业的业绩,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第四项“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桐梓县中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列明采购标的具体数量,采购需求设置不够完整,但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有客观表述及量化的评分标准,采购预算总额的确定有来源及依据,且投诉人对采购单价明显溢价这一投诉内容无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一关于“采购需求设置不完整,没有设置具体数量”成立,关于“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不是客观、量化的指标,没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来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清单中列明的每公斤单价很多品种明显溢价”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二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在“桐梓县中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可见,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三项“商务要求”第2点“验收标准、规范”中,已明确本项目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功能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并在招标文件第七章“合同格式”第四项“采购验收“中作了详细要求。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补充解释:“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业绩评价(客观分)”的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故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等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桐梓县中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项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桐梓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桐梓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