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GZLB-采-QDN-24013-1二、项目名称:
消防管(主管为PE型号DE110、支管为PE型号DE75)(二次)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国塑科技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投诉人 1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凯里市永华巷7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凯里市风情大道5号富力东南府营销中心
相关供应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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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去函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经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核实后,认定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投诉人以天眼查、智联招聘等网上信息认定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缺乏事实依据。该项目需采购消防管主管69.15万米,支管8万米,采购计划金额3234万元,采购主产品为消防管主管。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分别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产地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的投标产品(不含附带产品)声明函》及情况说明,声明其提供的项目主产品(消防管主管)的制造商为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评审委员会据此予以评分,符合政策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4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