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供应商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毕节市鸿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安家井安康路十字路口诊所旁28号门面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审计移送的“毕节一中高中部维修维护项目”及“毕节一中校园绿化服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毕节市鸿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四、处 罚
(一)罚款陆仟捌佰肆拾肆元捌角(6844.8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零一个月。
五、处 罚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毕节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科
3、联系电话:0857-8223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