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兴义市林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兴义市林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马岭镇大蚌村
二、基本情况
黔西南州林业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组织实施的“黔西南州乡土珍贵树种种子收集采集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ZXH2024-GCZB018-2,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于2024年4月10日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评审。经评审,你单位以报价388000元人民币成为该项目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该项目于2024年4月11日发布中标公告,确定你单位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2024年4月12日你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2024年6月12日,黔西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案涉项目相关材料,反映你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定期限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向你单位函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相关事宜,你单位未作出回复。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处 罚
对当事人兴义市林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案涉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 罚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联系人:王安
3、联系电话:3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