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P52050220240005S1二、项目名称: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开办企业印章雕刻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东山名苑对面天巍吉水分公司
被投诉人 1 :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48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金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十米大道碧桂园毕节1号15栋1单元601室
相关供应商:七星关区古铭轩刻章经营部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桂花路1号轻贸公司对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开办企业印章雕刻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成交供应商(七星关区古铭轩刻章经营部)在其被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填写为“横东县恒印美印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印美),从业人员36人”,认为此处制作商只能是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自己,而非其原材料供应商恒印美。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在招投标时,相关投标人已经知晓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而竞争性谈判文件当中详细明确了本项目招投标要求、资格及标准等。就本次成交供应商(七星关区古铭轩刻章经营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在竞争性谈判文件当中并未有条文明确要求印章的原材料及印章成品需供应商自己制造,而是可以由供应商自己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并且,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七星关区古铭轩刻章经营部)使用的是恒印美制造的印章原材料,且印章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各项技术要求。故七星关区古铭轩刻章经营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制造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之规定。天巍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节市七星关区财政局
2024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