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赵堤镇梧桐街6号
二、基本情况
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参加“黔西市化垄桥危桥改造项目”的政府采购,经专家评审当事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4年4月24日黔西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当事人公司盖章的中标放弃函。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当事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提出的理由为施工作业地点条件受限,导致无法进场施工,该理由属于不正当理由。当事人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三、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处 罚
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作出处罚决定如下:处以采购金额(2377603.5元)千分之七的罚款(即16643.2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黔西市财政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 罚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黔西市财政局
2、联系人:黔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3、联系电话:0857-42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