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P52018120210008ID001二、项目名称:
清镇市教育局校园保安服务采购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顺铠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48号
被投诉人:清镇市教育局
地址:清镇市百花路11号百花新城综合楼
相关供应商:普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富力中心A6栋10楼15号
四、基本情况
安顺铠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清镇市教育局校园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P52018120240008ID001)投诉函”经审查,该项目投诉符合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6日正式受理该项投诉事项。经过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组织原专家评审,调查事实如下:1、质疑投诉事项1具有差别待遇的问题,质疑投诉事项3、4、5、6、7具有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第五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质疑投诉事项2项目负责人许具备相应能力、资质,才能承担管理责任,保障项目实施,不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质疑投诉事项8是按照《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和省领导同事重要批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紧急通知》(黔政法[2019]161号)中加强校园安全工作要求设置,此项不具有排他性。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接《清镇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3个工作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调整采购参数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清镇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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