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P52018120140007JH002二、项目名称:
清镇市卫生健康局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次)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阳益帆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3.4号楼3单元23层18号
被投诉人 1 :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经开区珠江路70号贵阳恒大翡翠华庭第3栋14层3号房
被投诉人 2 :清镇市卫生健康局
地址:清镇市云岭大街办证大厅四楼
四、基本情况
贵阳益帆贸易有限公司投诉“清镇市卫生健康局城乡医疗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次)投诉函”(项目编号:P52018120140007JH002)该项目预算价为249.5万元。我局于2024年9月2日收悉。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9月4日正式受理该项投诉事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品目二采购清单序号1设备名称共振排痰机(一体机)参数,按照一体机要求,同事具备气振排痰功能、叩击排痰功能在国内组合注册的一体机,目前满足此项要求的品牌型号不足三家,不符合招标法。经9月27日下午组织该项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论证经专家论证,品目二采购清单序号1设备名称共振排痰机(一体机)参数,根据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总局办公厅关于及时公开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65号)的规定,在国家药品监督监管网上公示的产品目前满足此项要求的品牌型号不足三家,该参数具有指向性违法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二十条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二十条第三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警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清镇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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