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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书
贵州弘达恒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省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黔财采〔2023〕7号)要求,我局于2024年1月14日委派检查组对你公司2022年至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财政检查。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收取采购文件费用,涉及金额1800元
(1)2022年11月26日,你公司代理的禹谟镇中坪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在金沙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禹谟镇中坪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采购公告》载明:“三、获取采购文件 5、售价:300元人民币(含电子档)”。该项目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共出售了3套采购文件(含电子档),获得900元收入。
上述采购文件属于打捆销售,其中包含了出售电子档的收入。
(2)2022年8月30日,你公司代理的金沙县公安局长江流域大保护工作执法装备采购项目,在金沙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的《金沙县公安局长江流域大保护工作执法装备采购项目谈判公告》载明:“三、获取采购文件 5、售价:300元人民币(含电子档)”。
该项目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共出售了3套采购文件(含电子档),获得900元收入。
上述采购文件属于打捆销售,其中包含了出售电子档的收入。
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的规定。(二)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成立,截至检查日,还未建账进行会计核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的规定。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
未按照规定收取采购文件费用,涉及金额1800元
”问题的处理意见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二)关于“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的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请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执行决定情况书面并报送金沙县财政局。
如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金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金沙县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