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本级安顺市本级

安顺市本级采购监管 2024-10-24 16:50:31

一、项目编号:

ASHF-24-SFC09 

二、项目名称:

2023年安顺市取水口在线监测体系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高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407室

    被投诉人 1 :安顺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席邦文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武当路新政府大楼17楼 

    被投诉人 2 :安顺汇丰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李金丹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龙泉路银城大厦13楼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在开标当日未收到二轮报价通知,导致其错过了第二轮报价机会。投诉事项3:交易系统两次发布的交易证明书和中标公告显示排名顺序不一致,时间跨度达8个工作日,被投诉人始终未作任何澄清和公示,时间节点超公示期限,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已发布交易证明书,后又申请重新评审,交易证明书是被投诉人审核之后对外发布的,同日又申请重新评审,前后矛盾。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作出重新评审的决定未向本项目所有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公示的中标结果为篡改更正后的中标结果。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但却在中标公告中出现“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前后信息不符。投诉事项2因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受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不予受理。本局对受理的投诉事项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项目在招标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因某些个人行为导致的诸多错误问题给出一个合法合规合理的答复与公示处理意见,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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