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FCG20240805004
二、项目名称:2024年度黔西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备设施运维管理及技术指导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利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飞山社区六街开发区5号楼3号门面
被投诉人 1 :黔西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兴义大道中段
被投诉人 2 :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商务公馆13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9月2日向代理机构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4年9月3日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现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商务部分中的类似业绩(提供2020年1月至今承接的与该项目类似业绩,提供类似业绩有效合同(如设备维保、设备搬迁、资质认定、设备检定校准、环境设施维保等),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5分,满分20分。注:有效合同业绩:必须包含合同签订和项目结算凭证;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此项评分对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招标人对招标采购文件的业绩部分经多次更正后,采购文件类似业绩要求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条中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经过多次质疑后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在更改招标文件时仍无视质疑函的要求,并在未改变招标文件的情况下继续开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有效合同(如设备维保、设备搬迁、资质认定、设备检定校准、环境设施维保等)的采购要求,可有效体现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与该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且采购文件并未将该要求作为项目实质性响应条款或资格条件,而是作为商务实力进行综合评审,亦未对供应商提供业绩的行业、行政区域、具体金额作出特定限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采购文件的设置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投诉人贵州利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二均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