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书

黔西南州本级采购监管 2024-11-05 10:57:26

一、项目编号:GZHL-2024-06-004        

二、项目名称:普安县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附属设施(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 

地址:/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1 :普安县人民法院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街道南山坡‌‌ 

当事人 2 :贵州汇利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圣地俊园1303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7日收到普安县人民法院交来的《关于“普安县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附属设施(设备)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打分异常”的情况汇报》,反映该项目打分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五十九条之规定立即启动监督调查程序。经查,“普安县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附属设施(设备)项目”的《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评定程序和评审标准”中“F2技术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的设置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的情形,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履约保证金”与“二、商务要求”中“履约保证金”重复,《磋商文件》中已要求缴纳质量保证金,商务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存在变相重复收取质量保证金的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本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可在本通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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