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XZLCG2024-031(2)
二、项目名称:黔西南州中医院智慧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支撑硬件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
地址:/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1 :黔西南州中医院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湖南街36号
当事人 2 :贵州新众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中兴三街12号3楼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接到书面举报,检举人反映黔西南州中医院的黔西南州中医院智慧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支撑硬件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XZLCG2024-031(2))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采购文件设置“虚拟化软件(8分)评分标准规定:(1)所投虚拟化软件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CCRC)颁发的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一级)的得2分”的问题,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经查,“黔西南州中医院智慧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支撑硬件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文件中,关于“所投虚拟化软件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CCRC)颁发的软件安全开发服务资质(一级)的得2分”的评审因素设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废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可在本通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