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QXNZZYY20240719
二、项目名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4年中药饮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云子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高登路789号高新保税物流中心5栋
被投诉人 1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地址:兴义市桔山办城市中心B6路侧新院区内
被投诉人 2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兴义市富康公馆1304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8月28日向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2024年9月4日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现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一:质疑人(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贵州省药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质疑已经超出了规定期限,而被投诉人依然予以受理并在投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情况下作出了废标的决定,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作出的《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针对质疑函应当作出的是质疑答复而非“情况说明”,更不应该直接以“情况说明”的方式作出“废标”的决定。而且“情况说明”的内容形式也不符合法定要求。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作出的《情况说明》中陈述的理由达不到废标的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调取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针对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于2024年08月20日,收到贵州康欣药业有限公司、贵州省药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被投诉人依法对质疑函进行审查,发现质疑时间至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7个工作日,依法予以驳回处理,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三:被投诉人在审查质疑函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物品清单第87项东阿阿胶具有品牌指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因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之规定,本着对各投标供应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布终止公告,对本次采购活动作出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依法自行纠错,并无不当。故投诉事项二、三均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