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XYYZ20240901
二、项目名称:兴义一中学生宿舍学生储物柜采购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福贵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商业城开发区1幢3层
被投诉人 1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兴义市富康公馆1304
被投诉人 2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第一中学
地址:兴义市老城街4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9月9日递交质疑函,2024年9月14日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代理公司在兴义一中学生宿舍学生储物柜采购项目(三次)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设定不合理的条款,拒绝(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恶意串标,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的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兴义一中学生宿舍学生储物柜采购项目(三次)谈判文件第七章第二节商务要求中第8条其他要求第6项“6、投标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须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未提供的按无效标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2.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