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西南州本级采购监管 2024-11-05 10:56:04

一、项目编号:XYYZ20240625-2        

二、项目名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第一中学学生宿舍热水器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春雷温馨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2号楼9-13            

被投诉人 1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兴义市富康公馆1304 

被投诉人 2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第一中学 

地址:兴义市老城街4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8月14日递交质疑函,2024年8月20日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驳回投诉人的质疑函和撤回废标公告的质疑请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第一中学学生宿舍热水器采购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34页“二、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规定“外形尺寸(宽*高*深):820*422*465mm(正负偏离不超过40mm)”,该竞争性谈判文件第34页并注明“注: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技术参数一律不允许出现负偏离,出现负偏离的按无效标处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第4页“(三)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报价表”中“外形尺寸:820*465*465mm(正负偏离超过20mm)”的产品技术参数因负偏离而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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