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黎【2024】1383 号
二、项目名称:黎平县 2024 年中央第二批衔接资金垃圾 箱(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市秀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石庄西街120号厂房
被投诉人 1 :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开泰路1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金鹤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凯里市凯棉路140号佳和盛世二期商业广场北区商业3层53号
被投诉人 3 :贵州绿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第B南12(国际金融街6号)楼(12)1单元11层1号房自编号F73[花果园办事处]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项目存在对中标供应商评分畸高,导致了高价中标。项目的限价为949200元,中标价为946750元,中标价与限价仅相差两千多元。该项目投诉人报价为799381元,与中标价格差约十五万元,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的报价不符合常理。投诉人查询该中标企业也并没有任何体系认证。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该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提出质疑,对质疑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得知该项目的货物由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制造。该制造商在2024年07月17日参加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区提升环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数为35人,营业收入为936万元,资产总额为1659万元。但在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数为36人,营业收入为930万元,资产总额为1560万元。两个项目时间相差不到一个月数据却完全不一样,质疑该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为让“意向单位”中标而量身定制,从而达到让本项目“意向单位”高价中标的目的。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以此评分标准让“意向单位”以极高的价格中取本项目,给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本项目变成以专家为第一的打分机制,对其他供应商采用区别评审,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调查情况:根据此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节评分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第二节评分标准“评分表”价格分分值30分,商务分分值70分,政策优惠分分值5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之规定。经查阅专家组评审资料,被投诉人3(贵州绿境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专家组综合评分价格分得分25.33分,投诉人(保定市秀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专家组综合评分价格分得分30.0分。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调查情况:本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详见附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增减等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记账、变更等相关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调查情况:根据此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节评分办法,第二节评分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人“质疑本次项目的评分标准为让‘意向单位’中标而量身定制,从而达到让本项目‘意向单位’高价中标的目的”“对其他供应商采用区别评审,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节评分标准“评分表”中的“供货方案、安装组织方案整体评价”、“售后服务方案”未量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
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由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及相关当事人;责令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编制采购文件评分细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黎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黎平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07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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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次修改))-1 黎财采〔2024〕80号_.pdf (267.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