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ZXH[2024]QXN-CG-05-01
二、项目名称:安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训实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好帮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华神奇东路19号B幢111号商铺
被投诉人 1 :安龙县中等职业学校
地址: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教育园区
被投诉人 2 :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兴义市万峰大道富康璟越府15栋12楼1204号
相关供应商:贵州力惠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兴义市桔山街道锅底塘安置区8号
四、基本情况
贵州好帮手科技有限公司不满质疑答复,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力惠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力惠发公司采用“三无”产品谋取中标。本局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处理。投诉受理后,本机关依法调取了案涉安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训实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说明(无标题)、贵州力惠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安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的质疑答复函》及附件、关于“安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投诉书的情况说明函、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官网截图、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说明函》等证据,对投诉所涉事项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其次,投诉人关于“新蒙创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均为“三无”产品”的内容,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部分不予受理。
另在处理涉案项目中,发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质疑不规范,仅将中标人的说明材料转交给了质疑供应商,未按照规定对质疑事项进行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贵州好帮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
二、采购人安龙县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开展安龙县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训实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ZXH[2024]QXN-CG-05-01)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安龙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