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P52052320240009WB
二、项目名称:金沙县乡村振兴示范村生活垃圾分类建设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被投诉人 1 :贵州驰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中心社区海悦现代城(一期〔Y-2〕)栋1单元5层1号
被投诉人 2 :金沙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城治路
相关供应商:贵州君逸泽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黄河大道原公安大楼七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向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质疑,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贵州君逸泽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经自查,在采购结果公告中存在漏公示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随即进行了更正公告。因在更正公告看到公告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成交供应商贵州君逸泽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了制造商为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但是下方的企业名称及盖章的地方也是制造商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该是投标公司的名称和公章,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我公司在更正公告看到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贵州君逸泽商贸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了制造商为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但是下方的企业名称及盖章的地方也是制造商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该是投标公司的名称和公章。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贵州君逸泽商贸有限公司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因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相应规定,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进行教育。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金沙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