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凌科农业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州凌科农业有限公司
2、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河西锦江办事处茅溪村肖家二组2号
二、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在桐梓县官仓镇羊复村农村“三变”改革示范村项目采购活动中,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评审环节发现贵州凌科农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吉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硬盘序列号、网卡MAC地址、文件制作机器码均一致,经评审专家组核验,以上情况属实,且响应文件雷同,故该项目流标。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贵州凌科农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吉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实,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共同构成恶意串通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四、处 罚
结合当事人有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表现,且该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暂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桐梓县财政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处 罚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桐梓县财政局
2、联系人:廖莹莹
3、联系电话:0851-2662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