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何志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何志星
2、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中大逸峰小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收到瓮安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瓮安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森林防灭火物资采购项目(编号:TYJZB-2024082号)”相关问题线索后,查明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府采购》中第79项的裁量规定。
四、处 罚
1、给予警告;2、处予罚款2000元;3、由于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退还已领取的评审费。
五、处 罚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瓮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瓮安县财政局综合科
3、联系电话:0854-2817298